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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08-10-26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

2、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的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4、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5、实行规费减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 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6、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5—2007年,由市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7、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将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8、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按照功能分区,区分不同用途,实行不同的供地政策。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9、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服务业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3年。市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10—20万元。

10、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11、推进集聚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总投资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对集聚区内新办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至2010年,力争形成2-3家百亿元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2、培育重点企业。实施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对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参照镇发(2005)1号文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13、强化智力支撑。加快现代服务业领军型人才引进,对在我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服务业企业,引进现代服务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加强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培育,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在我市服务业企业工作满3年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培训费60%补贴。

14、突出主城区作用。利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目标考核等手段,促使主城区实施服务业发展主战略。对京口区,润州区建立以服务业为重点的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考核权重达到80%。加快主城区“退二进三”步伐,调整出更多空间发展以楼宇经济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至2010年,京口区、润州区服务业占其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丹阳、扬中和句容主城区服务业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明显提高。

15、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加强境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业企业引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至2010年,全市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所占比重提高到30%。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加快以“江苏镇江软件园”为重点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引进世界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进驻示范区。落户镇江的境内外知名现代服务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新建经营场所和办公用房,按工业项目用地方式出让土地。

16、加大财政支持。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原则,对相对分散的财政专项资金集中使用,并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自2008年起,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总部经济发展,以及科技、信息、商务、文化创意等成长型企业项目建设。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7、增强要素保障。合理确定年度服务业用地比例,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用地倾斜,达到一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由省、市“点供”用地指标;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用水、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18、加强组织引导。加强各级服务业发展组织机构建设,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服务业优惠政策。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保证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严格绩效考核,将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单位,配套具有激励性的奖惩措施。

责编:《中国镇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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