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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1-06-09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十二五”期间,按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工程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力争引进培育30名国家层面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30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1000名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331计划”)。“331计划”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在国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人才,以及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对通过评审并落户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结果分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三类,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30015060万元的资助资金。同时,对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分别给予不低于300200100万元的创业投资。在重点资助项目和优先资助项目中,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3002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另外,对所有获得资助的人才(团队)项目还享有以下扶持政策:1.对于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住房3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于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3.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由其纳税所在地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4.对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对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形成利税的,经认定后,由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所在地给予人才(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责编:《中国镇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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