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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08-10-21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1、对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4、在镇江新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享受15%的税率,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5、对外商新办的事关镇江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6、对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在缴完国家、省收部分后,市收部分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7、对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8、对外商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9、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10、工业外资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高科技项目及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性服务业外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农业(含农产品加工)外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用地、融资、公建配套税收、收费等方面享受镇江市政府1号文件规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责编:《中国镇江》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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