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京口工商部门调解了一起因酒席取消饭店不退还订金而引起的消费纠纷。
日前,市民李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称自己在某饭店预订酒席交纳了订金,但因为酒席取消,饭店不肯退还订金。经工商部门核实,李先生为朋友聚会,在这家饭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了订金,其间李先生因酒席取消而要求退回订金,但饭店却坚称按惯例订金是不能退的。
工商部门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如果交付订金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应退还订金;如果收取订金一方违约的,只需退还订金,而不必双倍赔偿。而定金则属于担保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先生所持收据上所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饭店应将此订金退还给李先生。
对此,该饭店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是服务员不太清楚定金和订金两者的区别,当时帮李先生开收据时应该写定金,而不是订金。同时表示,已经跟李先生进行了协商,这笔钱可以用作他下次来店里的消费或订餐的费用,如果李先生要求退钱,将全部退还。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与商家订立合同应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施宇飞 王希 张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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