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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保关系可异地对接
来源:京江晚报 时间:2009-03-12 [ ] [打印] [关闭] [收藏]

昨天获悉,我市医保局切实解决返乡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异地关系接续、异地险种变更等问题,返乡农民工将不会因为未在镇江参保而无法报销医疗费用。

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回镇后如继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关系实行无障碍转接,在外地的保龄和视同保龄可在本市连续计算。如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龄,累计参保年限达到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返乡农民工在外地打工期间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回镇后如参加我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其在外地参加居民基本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其在外地缴纳居民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本地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返乡农民工已在外地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回镇后又参加本地医疗保险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时,可先在外地报销费用后,再持相关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分割单,按本市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结算;也可先在本市按规定报销费用后,再持相关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分割单回外参保地办理报销。

返乡农民工回镇后未及时参加本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医保部门可及时帮助其补办2009年度参保手续;凡在本市办理过参保缴费的返乡农民工,如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停保的视作欠费处理,年度内续保时补缴清当年度保费后,续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地医保规定予以补偿。

 
 
(作者:(王翔 张小翀)         责任编辑: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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