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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丁卯打工多年的苏北民工小吴,昨天终于如愿获得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交通事故致残赔偿金。
1999年,小吴从苏北来到镇江,在某建筑公司做安装工,多年间岗位没有变化,每月工资也固定。今年10月,小吴骑摩托车时被汽车撞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住院治疗100余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肇事人认为小吴的身份是农民,要求按照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小吴知道,以自己的伤残程度,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1万余元。他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在镇江市区生活了近十年,并且有固定的收入,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小吴将汽车司机告上法庭。
新区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法官认为,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不仅合法,也合情、合理,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是社会转型中的必然。小吴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法官判令被告方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并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没有上诉。
(兴园 钱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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