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注册 | 个性化网页 | 网站帮助   简体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农情信息 农业科技服务 农民工服务 求职指南 涉农政策 农业技能培训 名特优新农产品 农业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主题频道 > 农民频道 > 农民工服务
交通事故致伤残一民工按“市民待遇”获赔
来源: 时间:2008-12-19 [ ] [打印] [关闭] [收藏]


 

  在丁卯打工多年的苏北民工小吴,昨天终于如愿获得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交通事故致残赔偿金。

  1999年,小吴从苏北来到镇江,在某建筑公司做安装工,多年间岗位没有变化,每月工资也固定。今年10月,小吴骑摩托车时被汽车撞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住院治疗100余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肇事人认为小吴的身份是农民,要求按照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小吴知道,以自己的伤残程度,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1万余元。他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在镇江市区生活了近十年,并且有固定的收入,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小吴将汽车司机告上法庭。

  新区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法官认为,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不仅合法,也合情、合理,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是社会转型中的必然。小吴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法官判令被告方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并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没有上诉。

  (兴园  钱华明)
 

 
    E-mail推荐:       打印本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文章  
实用查询
・涉税信息查询 ・教育收费查询
・行政收费查询 ・房地产价格查询
・医疗价格查询 ・药价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 ・交通违章查询
・假劣药品查询
 
农业信息化
农业产业化
农民增收
三农问题
农业标准化建设
农业结构调整
市场分析
 
优质葡萄
丹阳黄酒
迷你黄瓜
优质水梨
金山翠芽
  首页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豁免条例  |  建言献策  |  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