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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2010〕36号
 
关于专项奖励重大产业项目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速形成一批创新型、龙头型、基地型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标准

  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未来镇江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大项目。认定标准为:工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外资项目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下同),建设期限为3年;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6亿元以上,经营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6亿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1.5亿元以上,建设期限为2年;总投资30亿元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的特大项目建设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评审流程

  对重大产业项目的认定实行申报、考核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工业、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市发改委对符合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每月进行跟踪,每年11月份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部门进行申报,市发改委对全市项目汇总后,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赴项目现场进行检查考核打分;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并打分。市发改委等部门考核打分和专家评审打分按照一定权重加权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奖励措施

  设立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奖、特别奖和创新奖。

  1.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奖。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3年内建成的工业项目;总投资6亿元以上、2年内建成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元以上、2年内建成的农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经申报评审认定,授予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奖,奖励额度为工业、服务业项目每个50万元、农业项目每个20万元。

  2.重大产业项目特别奖。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上(或3亿美元以上),特别重大的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经申报评审认定,授予重大产业项目特别奖,奖励额度为每个项目100万元。

  3.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奖。对总投资6亿元以上、2年内建成的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高新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或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转化成果项目或建立省级以上工程研发中心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经申报评审认定,授予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奖,奖励额度为每个项目50万元。

  奖励资金除按财政体制落实外,由市财政再承担20%,即:市直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辖市的由市财政承担20%,京口区和润州区的由市财政承担70%,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由市财政承担40%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管理、考核和奖励。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产业项目的培育和扶持,进一步强化服务推进和跟踪督查机制。市相关部门要全力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在土地供给、资金配置、规划论证、基础设施配套、规费减免、行政审批、人才引进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产业  项目 奖励 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6日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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