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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0-08-19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健全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增加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形成服务对象公众化、主体多元化、优待普惠化、内容多层次的发展新格局,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六个老有”。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2.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4.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运作机制市场化。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

  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政策措施

  1.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给予补贴。一是床位建设补贴,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二是床位运营补贴,以入住老人数为准,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2)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个体)登记证书》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市住建、环保、城管等部门核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环评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4)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安置自愿入住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市“三无”老年人,按“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标准予以补贴。

  2.社区(村)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1)实行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贴。在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社区(村),对城市“三无”、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以及高龄孤寡老年人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户每月300元(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按类实施),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各养老服务中心(站)。

  2)对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补贴。从2010年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社区(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并达到省评估指标体系“AA”以上标准的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中心(站)一次性补贴2万元。

  3)补贴资金筹措办法。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补贴和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贴的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

  3.虚拟养老院补贴政策。

  1)市民政局是落实推广虚拟养老院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利用已构建的信息硬件平台和虚拟养老服务软件系统,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逐步扩大虚拟养老院的覆盖面。

  2)虚拟养老院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标准参照社区(村)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集中力量,加快推进。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履行职责,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2.切实加强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要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要准确及时、确保到位,吸引、鼓励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3.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服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4.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养老机构审核认定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养老服务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本意见自2010101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3印发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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