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场圃,区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以及《关于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推广实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程,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
一、目标任务
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为目的,实施推广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形成集还田、造粒、秸秆畜禽养殖、田间堆肥、秸秆气化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利用格局。彻底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力争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禁烧覆盖率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思想动员、技术推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要坚持行政、技术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大宣传引导
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实施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要利用多形式、多渠道进行舆论宣传,让他们真正了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重要意义。要在群众中大力倡导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循环发展的新意识、新风尚,引导农民树立秸秆也是资源、搞好综合利用就是增收的新思路、新观念,调动全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为了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参照中央、省市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区财政给予新增大中型秸秆还田机,补贴500元/台;新增小型秸秆还田机(水旱两用机),补贴500元/台套;新增插秧机,补贴4000元/台;新增打捆机,补贴3000元/台;新增秸秆粉碎机,补贴4000元/台;新增秸秆造粒机,补贴3000元/台。给予谏壁镇、象山镇、工业园区和正东路街道,秸秆综合利用补贴20元/亩;给予共青团农场,一次性包干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含秸秆禁烧奖励)10万元。收割前,预先支付补贴费用的50%给各单位,作为秸秆综合利用启动经费,对收割结束后未出现焚烧的单位,全额支付补贴费用,反之,扣减补贴;各镇、农场、园区及涉农街道也应参照区财政补贴标准明确相应的配套补贴政策。
(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1. 秸秆粉碎综合利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通过秸秆定点收集、粉碎加工,将产品用作畜禽养殖垫料,最大限度地消化吸纳谏壁镇地区农作物秸秆。
2. 秸秆机械化还田。区农经局负责组织,由农机合作社负责实施,联合区内注册农机手和跨区作业农机手,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安排机械还田作业工作。
3. 秸秆快速腐熟还田。以行政村(涉农社区)为单位,利用快速腐熟技术使田间秸秆或堆放秸秆通过腐熟剂的催化,加速腐烂速度,及时返田追肥。
4. 共青团农场要发挥农机合作组织的作用,由农机合作社牵头,进行秸秆造粒、气化试点工作。
三、秸秆禁烧奖惩措施
建立秸秆禁烧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
1. 开展行政村(涉农社区)秸秆禁烧工作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村(涉农社区),对照镇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分别按田亩数给予15元/亩的奖励(除共青团农场外),对焚烧现象严重的行政村(涉农社区)给予罚款2万元的处罚(含共青团农场),其中享受过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补贴金额。
2. 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所属各村(涉农社区)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除农户自觉加以利用外,以村(涉农社区)为单位,通过经济措施与行政手段全面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秸秆全面禁烧。因管理措施不到位,焚烧情况严重,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区政府将对镇政府(农场、园区、涉农街道)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镇政府(农场、园区、涉农街道)有关领导行政问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沟渠、林带周边等随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对于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享受财政补贴的要追缴财政补贴金额。
四、工作要求
1. 区政府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利用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和禁烧办公室(设在环保京口分局),协调指导全区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区政府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都要制定计划,完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2. 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环保,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要以村(社区)为单位,细化、量化到组,每个村组要有方案、有责任人、有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协调、加大扶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当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工程来抓。
3. 各镇、农场、园区和涉农街道应当扶持和引导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对参与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扶持力度,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自觉性。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秸秆禁烧工作跟踪考核,明确各地的任务及禁烧目标。加强巡查,严密监控,对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
5.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业 秸秆综合利用 实施意见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