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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03-10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各镇人民政府,正东路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共青团农场,区各有关部门: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目标

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力争到2010年底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以下目标:①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达38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2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8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8家。②培育市级以上“四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0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率达80%以上,有农产品品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40%以上。③镇(农场)各建成一个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的千亩现代农业示范园。

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要求

1. 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对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均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村生产大户、能人、龙头企业及基层为农服务组织牵头创办生产合作型、产销合作型、产加销一体型以及农业专业服务型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特色品牌,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 重点突破土地股份合作。凡农民自愿将土地承包权流转给村、村民小组、生产经营大户、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使用,并以股东身份持续性分享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即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力推广土地股份+专业合作、土地股份+龙头企业的合作模式,使社员获得“底金+劳务收入+分红”的收入保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镇(农场、园区、涉农街道)建立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区建立相应服务平台,有效衔接土地流转供求,制定实施承包土地流转最低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建立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

3. 稳步推进社区股份合作。鼓励年可支配收入50万元以上的村(涉农社区)、5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将集体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合作社成员,社员依照其拥有的股份在合作社获取分配收入。

4. 积极探索资金互助合作、富民合作、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

5. 注重加强合作社规范运营。规范组建程序、合作章程、内部管理监督、会计核算和利益分配,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1. 加大财政激励力度。各镇(农场、园区、涉农街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同时,积极整合和集中各项支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激励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新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区农经部门给予1000—2000元/家标准的区级补助。凡工商登记入社社员达60人以上、带动农户150户以上、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不含企业成员的销货收入)、合作社社员比非社员年增收额高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入股面积达300亩以上、入股农户从合作社获得的收入1000元/亩以上,且亩均收益比非入股农户高20%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凡用于分配给社员的金额占可分配盈余的30%以上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均可参加市级示范社的评比奖励,优先申报省、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及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3)土地股份合作社所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4)社区股份合作社物业出租收入参照个人纳税标准,按5.5%的综合税率缴纳税金。(5)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林牧渔技术服务的收入,栽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收入,免征所得税。(6)合作社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在税前列支。(7)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8)对合作社出口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

3.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进行小额贷款扶持,并根据其正常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手续,执行基准利率。(2)创新信贷模式,采取联户担保、信用授信、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帮助合作社解决抵押困难。简化担保基金审批手续,扩大农民创业担保基金规模。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联合合作社成立贷款担保机构。(3)鼓励由合作社牵头,组织社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合作社在内部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4. 加大注册、用地、用电、环评等支持力度。(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合作社按照专业合作社法人身份,实行免费工商注册登记。(2)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养殖业所需用地,除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外,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对开展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的合作社,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4)对畜禽养殖合作社免费环评。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总负责。要建立由新农办、农经、财政、发改、工商、国土、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加强宣传引导。要多形式、多渠道、有重点地宣传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宣传基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省级“四有”合作社和市级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加入合作社,并依法保障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3. 加强培训辅导。按照分级、分类、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加大业务辅导和培训力度。镇(农场、涉农街道)要配备2人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员,分片包干,驻村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4. 加强目标考核。对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进展情况,实行月通报、季点评、年奖惩。年底,组织参加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社和“10强”评比表彰活动,营造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氛围。

附件:全区农村“三大合作”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全区农村“三大合作”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表

 

 

象山

谏壁

农场

正东路

区级

合计

2008年实绩

1. 总数

6

5

3

 

5

19

其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

1

2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5

3

3

 

5

16

社区股份合作社

 

 

 

 

 

0

2. 工商登记率%

50

67

100

 

60

60

2009年

1. 总数

10

9

5

1

5

30

其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

2

3

 

 

 

5

农民专业合作社

6

5

5

 

5

21

社区股份合作社

2

1

 

1

 

4

2. 工商登记率%

75

75

75

75

75

75

2010年

1. 总数

14

11

7

1

5

38

其中

土地股份合作社

3

4

1

 

 

8

农民专业合作社

6

5

6

 

5

22

社区股份合作社

5

2

 

1

 

8

2. 工商登记率%

80

80

80

80

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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