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离休人员、老红军(以下简称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有关医疗政策,根据《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调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缴费标准。2012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2000元,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此标准直接交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调整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标准。当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中,每人划入6000元作为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其余作为统筹医疗资金。
3.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