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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社发〔2011〕232号 镇 财 社〔2011〕255号
 
关于调整市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离休人员、老红军(以下简称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有关医疗政策,根据《镇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暂行办法》(镇医改办〔20061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调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缴费标准。2012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2000元,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此标准直接交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调整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标准。当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中,每人划入6000元作为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其余作为统筹医疗资金。

  3.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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