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镇江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0]8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组织人事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发布我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89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中的说明,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为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9元;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394元。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91元。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在9月份将增资部分补发到位。
三、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
四、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鉴于上年度应对金融危机,我市缴费工资下限未达到省规定的标准,本年度缴费工资下限增幅较大的实际,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369元确定。
五、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区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下限为1635元。
六、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1635元的,按不低于1635元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七、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794元)。
八、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各辖市、丹徒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下限,由当地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研究确定后,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