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维护好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省人社厅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指: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计发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改革和调整,截止目前,省统计部门仍然未公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省人社厅决定,在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之前,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暂时维持31667元(2639元/月)的标准;待相关数据公布之后,再作调整。
二、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参保职工仍按公布的2009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公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后,由经办机构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并作相应调整。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省人社厅公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之前,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公布后,恢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补缴暂缓缴纳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计发原计发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540元、生活费不足4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90%的封顶基数。
五、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六、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公布之前,暂时维持当前的计发基数标准(2639元/月),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手续。计发基数调整公布后,由经办机构重新计算该时段办理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生活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发放差额。
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切实维护好参保人员各项权益。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