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相关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开发专业(项)规划。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实施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负责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实施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对其他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六)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财政性水利资金使用建议。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江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
(十)拟订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二)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管全市水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