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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 镇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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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在长江镇江段和港口水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行安全保障工作。
   二、审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监督管理辖区内引航工作。
   四、负责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作,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五、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六、办理辖区内船舶的海事签证。
   七、负责辖区船舶签证管理和定期签证审批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
   九、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的审批。负责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签证手续。负责船载危险货物的适装审批。
   十、根据授权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一、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排污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十三、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施和水工工程的通航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负责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资格的报备,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十五、参与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调整的审核。
   十六、组织辖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水上搜救日常业务,落实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和镇江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
   十七、管理海事规费的征收工作。
   十八、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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