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鉴定,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3.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4.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等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6.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物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对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7.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8.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9.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科技、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10.承办省局、国家局及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