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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名称 】 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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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号)和中编办《关于批复长江航运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字[2002]181号)文批示,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主要负责镇、扬、泰、常四地级市的长江干线水域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工作。
   一、分局主要职责如下
   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安保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
   ⒉负责实施辖区水域治安巡逻、接警、处警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治安案件;负责辖区水域客运治安管理,维护客运治安秩序;
   ⒊负责侦破发生在辖区内水域内的各类刑事案件、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⒋负责辖区水域水上设施、船闸和客运、货运船舶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反恐怖、反劫船等工作,处置突发性事件;
   ⒌负责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警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工作;
   ⒍负责辖区水域外籍船舶、船员、旅客等出处境管理工作,查处涉外案件;
   ⒎负责辖区水域的警卫工作;
   ⒏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⒐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侦办、查处有关刑事、治安案件,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⒑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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