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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0-02-05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镇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922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采用稳态工况法等检测方法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机构

  

  已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委托的单位。

  

  二、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

  

  停止使用怠速法检测排气污染物,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在用中、重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采用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目前必须达到DB32/966-2006GB18285-2005GB3847-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三、检验制度

  

  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所有在用机动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进行安全检测前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出具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定期安全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公安、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从辖区外迁移至本区域的、变更发动机的、非免予检验车型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物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在进行相关登记时一并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收费标准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标志发放

  

  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有效期大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日期的在用机动车,可直接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该机动车安全检验有效期一致。

  

  本通告自2010125日起执行,各辖市应尽快建立本辖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201071日起在本辖区内参照执行。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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