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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城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来源: 时间:2009-12-01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句容市城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07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和江苏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对我市近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实现建设和谐发展句容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保障范围包括华阳镇、开发区在内的非农家庭,规划期限为2007年至2010年。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指实施范围内享受城市低保或特困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占上年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的家庭(2007-2008年度为家庭人均月收入809元以下);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上年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家庭(2007-2008年度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350元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区非农家庭。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对城区住房保障工作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在本规划期和规划区范围内,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均应与本规划相符合、相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两个部分。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保障原则

 

第六条 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七条 住房保障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保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3. 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应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城区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保障需求

 

第八条 城区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2006年末,句容城区居民5.37万户,14.6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24.3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412元;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59元;城区居民住房总建筑面积为497.3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9平方米。根据城区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低收入家庭11508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62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23户,分别占城区居民总户数的21.4%3.3%0.23%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1、依据《句容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0年中心城规划人口为20万,人均住宅面积36平方米左右,我市住房总需求约250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需建设各类住房25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25万平方米。

2、根据城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分析,规划期内需安排住房保障性资金2120万元。其中,租赁补贴资金320万元,实物配租保障资金1800万元。

第十条 政府保障能力分析。规划期内筹集住房保障资金21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6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1940万元。

 

第四章 保障目标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在本规划期内,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共有产权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加大老住宅区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句容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的总量目标。

1、规划期内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62户次,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639户次,实物配租144户(见附表1)。

2、规划期内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2054套,建筑面积13.792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4套,建筑面积0.79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10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见附表2)。

3、规划期内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0.16792平方公里。其中,廉租住房用地0.00792平方公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6平方公里(见附表3)。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实行组合结构、分类施保: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下方针:

1、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集中兴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可在华阳南路延伸段与南二路交接处定点建设;廉租住房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为缓解老城区内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应在新、老城区结合部,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保障性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年度指引。

12007年,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赁核减与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对其中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同时,将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金核减保障范围。2007年,发放租赁补贴123户,发放资金15万元。

22008年,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并申报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748套,建筑面积47640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00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48套,建筑面积2640平方米。

3、从2008年起,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制度和解决新就业人员及其它城市人群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区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办法,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42009年-2010年,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建设与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或购置保障性住房1306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210套,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廉租住房96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适度"提标扩面"。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保障标准和扩大保障对象范围。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提高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保障标准以后也将根据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价格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

第十八条 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多渠道筹措房源。2009年底前实施城区首批实物配租,并逐步加大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总户数的比例,力争使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和住房特殊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实物配租住房。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来源于: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收购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等。

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的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左右平方米,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收购二手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条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监管力度,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申请对象经申请、审批、公示后无异议后进行公开摇号轮候。

第二十条 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与特定对象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分别享有相应权益的普通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主要面向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然后再逐步解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可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总量控制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10%左右。

第二十一条 完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支付,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健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探索住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老城区和老小区改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完善城区老住宅小区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实行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必须做到边整治边落实管理,杜绝重整治轻管理的现象,实现老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多渠道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与房屋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要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出台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意见,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和市民把中小户型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第二十五条 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六章 完善政策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老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老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6、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

7、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规定免缴营业税、房产税;

8、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物价、人防、教育、税务、工商、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住房保障发展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法规体系。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住房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并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

市规划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廉租住房兴建或配建详细规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列入土地公开招标或出让的前置条件。

市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会同市房管、税务等部门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落实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核查督办及其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市房改办住房保障科具体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申报对象审核,廉租住房资产管理,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项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走访调查、资格初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核拨(或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完善规划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纠正违反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规划作出调整。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在年际间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句容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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