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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07-11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镇江市财政局文件

 

镇财采〔20098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供应商 质疑处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附件:

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合法、有效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质疑人)受理质疑并作出处理。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

第四条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采购活动;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被质疑人质疑处理;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

(五)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七)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姓名;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被质疑人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

(二)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被质疑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被质疑人应当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加强与质疑供应商的沟通,认真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质疑人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被质疑人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被质疑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被质疑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质疑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应当制作质疑答复书,并加盖公章。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对质疑供应商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分析,经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十条 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答复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被质疑人进行的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对被质疑人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被质疑人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认真做好询问答疑处理工作,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询问或初发阶段。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认真负责。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因被质疑人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的政府采购投诉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镇江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并在镇江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制度。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质疑人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书、质疑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书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1025日起施行,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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