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乡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等个人单独参保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生活保障费期间,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