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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医疗帐户的形成与管理
来源: 时间:2008-10-30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医疗账户按下列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1.不满35岁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划入;
  2.35岁(含35岁)以上不满45岁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3.45岁(含45岁)以上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下年。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予以注销,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继承人的医疗费用,用完为止;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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