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就诊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在二级医院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在一级医院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1.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在职职工(含个人单独参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职职工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起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并采取三段累进制的办法。即5000元(含5000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10000元以上至年最高限额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与在职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