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鞋类商品售后服务暂行规定(摘录)
第五条合格的鞋类商品,必须实行一鞋一票一卡售货制度,销货发票和信誉卡必须证明质地、名称、价格等,对有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消费者可凭销货发票和信誉卡首先由经销企业负责实行三包。
第六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期限,自销售之日起计算。单价50元至100元的鞋类商品为60天,单价100元至200元的为90天,单价200元以上的鞋类商品为120天,单价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鞋类商品为40天,童鞋为30天(50元以上的参照成人鞋类三包规定执行)。
第七条鞋类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
一、包退(换)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鞋类,可凭销货发票和信誉卡予以退换。所换鞋类的三包期限亦从调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应在信誉卡上注明调换日期)。
1.未经穿着,但发现有规格不一等问题,不污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
2.经穿着出现断底、断面、断帮脚、严重脱浆、严重泛硝以及无法修理的质量问题的;
3.售后30天内经两次修理仍出现质量问题的;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经销者可视鞋的磨损程度和穿着时间,按鞋价的5%~10%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购后30天内的收5%,50天内的收7%,50天以上的收10%)。
二、包修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鞋类,可凭信誉卡、发票予以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为地产鞋10天,外地鞋30天,并相应延长与修理和待修时间相等的三包期限。如到期不交货者,作换、退处理。
1.经穿着出现脱胶、帮底断线、掉跟或泛硝质量问题的;
2.经穿着出现其他可修复的质量问题的。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因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时,经销者应建立修理记录,并在信誉卡上注明修理时间、项目,以备查证。
三、包赔偿
凡因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重复两次修理能正常穿着的鞋类,经销者应给予消费者鞋价的5%经济赔偿。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鞋类,不实行三包:
1.因穿着、保养不当造成的人为损坏;
2.消费者自行维修过鞋类商品;
3.无销货凭证和标明“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的鞋类商品;
4.超过三包期限的鞋类商品;
5.真皮运动鞋穿着后帮面皮革光泽层脱落和表面露出黑色线状皮革底色,属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