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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登记
来源: 时间:2008-10-30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一、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文件、证件。
  四、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所有印章;
  3.其他有关文件。
  五、依法作出营业登记的决定。
  办理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在提交材料齐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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