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在就医中需要注意的价格问题
1、根据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我市医疗机制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江大附院、市第1、2、3、4人民医院等,实施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市中山医院、康洁齿科等股份制和改制后的民营医疗单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就医,应从实际出发选择医疗机构。
2、患者就医前,可先通过医院价格公示牌和医院触摸屏、显示屏了解有关医疗项目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对未公示的收费和药价,可以向院方咨询,也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
3、认真核实就诊或住院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结算清单,有疑问的可向医院或价格部门咨询,也可登录镇江市价格信息网查询,发现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可直接向价格部门举报反映。
4、对于非处方药,一般情况下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较医院要相对便宜,患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较选购。
(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价格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除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核定销售基准价格外,其他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因此,我们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新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房价是否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经价格部门核定销售基准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定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定金。
2、在售楼处的醒目位置是否有《商品房价目表》。因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规定要公布《商品房价目表》,对商品房的价格、阁楼价格、车库价格、层次差率和物价部门批准文号进行公示,同时,对商品房价外代收代付费用也应该注明公示,根据文件规定,对2004年9月10日以后核定的房价,还必须将物价局对该商品房的价格批复文件一并进行张贴公示。文件中对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得另行向购房者再收取的项目:例如进房防盗门、单元防盗门、信报箱等进行了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景观绿化标准进行了注明,并规定了交付使用期限,接受广大购房者监督。
3、商品房交付时,可代收代缴的费用有哪些?
物价局对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价格批复文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时,可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
(1)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市政府镇政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3)装璜垃圾清运费:对住户装饰装修产生的装璜垃圾清运,按以下标准收取清运费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为2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为250元/户,150平方米以上为400元/户。
(4)住房装璜押金:住房装饰装修住房,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经营单位交纳装璜押金,标准为1000元/户。待装修完毕,根据《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最迟用户入住后三个月内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经营单位应如数退还装璜押金。
(5)预收水电费最高不超过300元/户,待水电表正式过户后,按抄表数结算,多退少补。
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性收取未经价格部门核准的其它费用。开展特约服务应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特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4、新建商品房不得在房价外再向购房者收取销售代理费和转让费。新建商品房不论由开发单位自行销售还是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其销售费用都应该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收取销售费用和转让费用。
5、购房者对房价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查询政府物价局网站,也可向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为:5282242;发现价格违规问题可向物价局进行投诉举报。
(三)消费者在购买普通商品时需要注意的价格问题
1、对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品购买要慎重。明码标价需要标明的内容有: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
2、对降价销售商品时标示不规范的商品不要盲目购买。降价商品的标示,要有降价开始时间、原价、现价和降价原因,遇到降价商品时要货比三家,防止上当受骗;
3、对利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的商品要仔细了解活动内容、对有馈赠商品时要注意看清是否标示有馈赠商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的内容;对买一赠一,有精美礼品一份,送完为止等不规范标示的商品购买要慎重;
4、要防止利用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5、对没有明码标价、怀疑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况可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镇江市企业缴费须知
1.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收取的费用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设立和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依据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是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或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国家或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
3.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时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4.收费单位须按物价部门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等。
5.收费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企业签章认可,并将其中一联留存企业备查。对不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被收费者有权拒绝缴费,也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开具财政监制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须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使用三联单或其它自制票据。
7.企业如对收费项目或标准有疑问或需了解其详细内容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相应的收费文件。
8.中介服务收费须本着“自愿,委托,有偿”的原则,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收费。
9.监测、检验机构实施监测、检验管理前,应向被监测、检验单位和个人说明监测、检验的依据和理由,出示有关收费的项目、标准、计费办法的文件。在每次监测、检验后,须有详细的监测、检验报告,填写清楚所监测、检验的项目、内容等,方可向被监测、检验单位和个人收费。
10、行政事业单位强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应当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并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11.企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标准有疑问的,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
12.对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