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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
来源: 时间:2008-10-30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一、工作流程:(自受理登记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查勘配图→申请填表→受理登记→审核→缮证→缴纳税费→领证
  注意:有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可在1-6号窗口直接申请登记。
  二、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查勘配图:8号窗口5890908 受理登记:1-6号窗口5890905 5890901 5890903 开票:10、11号窗口5890910 收费:15、16号窗口5890618 契税:17、18号窗口5013818 领证:9号窗口5890909
  三、申请登记需提交材料:
  1.购买商品房合同;
  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1996年7月以后交付使用的需提交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原件);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未婚、离异或丧偶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发证日期在2001年8月15日以后的,需提交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备查联;
  6.领取单位住房补贴的需提交住房补贴审批表;
  7.非本市京口、润州、丹徒、新区户口,年满18周岁的购房人需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8.其他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须持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登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长期居住外地及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场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人持身份证件原件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婚姻状况声明书必须由声明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书写、签名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五、收费标准:
  买方:住房产权登记费80元/套(非住房200~10000元/宗)。
  卖方:住房转让手续费3元/m2(非住房5元/m2);住房房产测绘费2元/m2(非住房3元/m2)。
  另: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开发单位已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领取产权证时不需再缴纳转让手续费、房产测绘费。
  六、契税:买方须缴纳契税(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住房按2%缴纳),由财政部门征收。对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缴纳契税。
  咨询电话:5890678
  投诉电话:5016360
  地址:中山东路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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