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注册 | 个性化网页 | 网站帮助 简体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RSS订阅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便民公开信息 > 法律咨询
财产继承权公证
来源: 时间:2008-10-30 [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 收藏]
 

     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的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指按照死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继承,一般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折、记名股票等;
  3.被继承人及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其社会关系证明;
  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理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书内注明对继承的意见。
  公证处审查合格后,即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处对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则上只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因此,此类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收费以遗产的价值为计算标准,按2%计征。
 

    
   E-mail推荐:     打印本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文章  
 
内容推荐 更多>>

   
  首页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豁免条例  |  建言献策  |  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