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丹阳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新出台的《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查处了镇江范围内首例以加重消费者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霸王条款”合同案件,当事人被处以5000元罚款。
5月11日,丹阳工商部门在对丹阳某超市内的手机店进行合同检查时发现,该手机店存在销售手机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相应“礼包”的违法搭售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丹阳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但在整改期限到期复查时,发现该手机店仍未改正,遂依据《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手机店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