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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10-07-15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昨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会议,分禁烟和控烟两种形式各9类场所开展控烟工作,8月份开始检查验收。

  完全禁烟场所有9类,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商场、超市、书店等经营场所;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许有吸烟行为,也不能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同时,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或区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控烟法规的行为。

  可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并在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也有9类,包括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域;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完全禁止吸烟场所除外;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室包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控烟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立禁烟标识,在面积较大的候车室配置电子屏幕,流动播放禁烟标语;机关、单位、公共场所要落实控烟监督员,做好劝阻吸烟工作;会议室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墙上张贴禁烟标识,或会议桌上有禁烟标牌),不得放置烟缸,来客不敬烟;禁烟区域地面无烟蒂。

  控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要成立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控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在控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控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烟灰;开展员工控烟宣传工作;工作人员积极戒烟,不向来客及不接受来客敬烟。

  本次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先市和各辖区、后辖市,今年先在市直和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范围内展开,明年推行到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

  会议要求,在7月底前,所有控烟场所禁烟标志等措施全部落实,监督员到岗到位;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做到:禁烟区域无人吸烟,无烟蒂、烟灰,不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向来客及不接受来客敬烟;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辖区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从8月份开始,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授予“无吸烟公共场所”标牌;考核不达标单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按照《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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