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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0年2月1日起,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执行江苏省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每小时7.20元调整为每小时7.80元;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执行江苏省最低工资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00元调整为7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90元调整到6.40元。一类、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4%和12.86%;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8.33%和8.47%。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市根据经济形势逐步回暖的变化,贯彻市委、市政府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决策部署,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我市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保持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工资价位的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更好地推动我市跨越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周新华 姜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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