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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工作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以及成片危旧房改造工作。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加快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工作要求、保障范围进行了明确。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对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回购、安置、登记、销售及拆迁及拆迁补偿价格进行了规范,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张榜公布拆迁安置房申购条件和安置房房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房价等。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轮候、租金及承租人的退出、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的配租,采用公证摇号方式对申请户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对不同承租群体可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中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拆迁户,且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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