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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体系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0-08-26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镇江市今年将建设(筹集)5000套(间)公共租赁房,建设(筹集)3001.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到2012年,将建设900060万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同时,将保障性住房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体系。

  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成片危旧房改造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的专项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中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由市住建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管理费用等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从提取的土地出让规费中切块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作为项目融资主体向银行贷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收入;社会捐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和回购保障性住房开支;保障性住房配售之前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支付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支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其中新建、改建、收购、回购保障性住房,由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障性住房代建单位或销售保障性住房的单位。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批复的预算、市住建局核批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审批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辖区及新区管委会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部分的资金作为减免租金公房维修的补充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核批的减免租金,将租金减免资金列入减免租金公房单位的房屋维修年度预算,补充公房维修等支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度拨付市住建局,列入市住建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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