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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严格规范中小学新学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来源:市物价局 时间:2010-08-20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在今年秋学期即将开学之际,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地各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通知》强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市物价局指出,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市价格部门将结合新学期开学对全市落实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收费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欢迎群众通过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式向价格部门举报学校的乱收费行为,价格部门将根据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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