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市财政安排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8100万元,大力支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卫生事业加快发展。
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在2009年人均15元的基础上,2010年提高到人均20元。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不断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2010年,市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每人每年6元。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