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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新闻发布会
来源: 时间:2009-01-09[ ] 浏览次数:21 [打印] [关闭] [收藏]
 

 

时间:2009年1月9日
地点:镇江
碧榆园
参加领导:
     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研究室主任   卜晓放

房管局局长       经颜明

房管局副局长     徐罗照

 

发布人:市房管局局长    经颜明

 


  
新闻发布稿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我市关于完善房地产调控工作意见的有关情况。

2008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先后采取一系列调控促进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促进政策,在2008年10月份以镇政发(2008)68号文件,出台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十三条意见,极大的提升了市场各方信心,有力促进了居民住房消费,市场交易量明显回升,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

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发挥房地产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2008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新国六条”和“省十条”,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文件的精神,同时也为了完善我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十三条意见,进一步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减轻消费者负担,增强房地产业的开发投资信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近期我市房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研究拟定了我市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并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各项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税收、市政配套费用、土地出让金、住房套型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和完善,为企业减负,让百姓得实惠,具体概括为对企业“一减负、二放开”,即减轻规费税收支付压力,缓解资金困难,放开价格、放开套型比例,对百姓给予契税补贴,让老百姓直接得实惠。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期限和标准从营业税、契税等方面进行调整,大幅度降低交易转让环节税收标准,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营业税将原来5年的标准调整为两年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契税优惠政策方面增加了政府给予补贴的规定,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30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0.5pt">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的,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二是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对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付款、交地时间经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是放宽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提倡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比例,对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是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预售收入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五是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分期缓缴。分两期缴纳,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对于未缴清缓缴款的,市规划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市房管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六是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市、区(辖市)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置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

这次政策出台既是我市与中央、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是落实当前保稳定、扩内需、促增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努力扩大社会就业、有效满足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重要举措。当前,市委、市政府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要求,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有效改善广大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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