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的许可
办理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的许可
设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法定批准条件: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同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2、窗口联合相关处室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查勘,同时核验场所的房产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窗口将信息上传江苏省文化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省厅审核通过后出具《筹建意见书》,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3、窗口发筹建意见书,同时交申请人相关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人持《筹建意见书》到相关窗口办理手续;4、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向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签收单》,材料不全出具《补充材料清单》;5、审核人员依法在承诺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上报省文化厅复核,复核通过的,省厅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寄回窗口,窗口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连锁网吧直营门店设立登记表;
2、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
3、当地文化部门网上统一打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意见书》(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意见书管理系统》打印或者意见书左上方无系统自动生成流水号的无效);
4、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场所经营管理软件安装合格证、网络地址登记表;
8、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未注明房屋使用性质的,需房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屋用途证明文书);
9、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10、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必须与消防审核时提交的平面图一致);
11、公示材料、结论;
12、法定代表人和门店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门店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江苏省网吧协会印发,网吧核定机台数100台以下(含100台):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核定机台数101-300台(含300台):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核定机台数300台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7人。);
13、《直营门店经营管理协议》、《章程》及其它相关合同;
14、省网吧协会出具的该直营门店建设资金的评估报告。
变更提交材料
1、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2、申请报告;
3、当地文化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意见书》 4、消防部门安全检查合格证。
5名称、法定代表人(如需变更法人只能变更为连锁公司统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变更: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6、地址、计算机数量变更: □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7、网络地址登记表;
8、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必须与消防审核时提交的平面图一致;9、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0、文化部门核发的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11、场所经营管理软件安装合格证(或竣工单)(涉及交费的,并需提供软件安装费银行电汇回单)。
12、《江苏省网吧连锁加盟门店合作协议》及规定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13、场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计算机数量有任一项变更的,均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提供公示材料、结论。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无
承办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窗口电话:8898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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