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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使她陷入困境
来源: 时间:2008-10-27 [ ] [打印] [关闭] [收藏]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妇女正当的财产权益无端受到侵害。市妇联目前正在关注的一个典型个案是:林女士与丈夫在同一个工厂上班,结婚十余年,夫妻一直患难与共,携手走过最艰难的岁月。在妻子的支持下,经过多年的奋斗,丈夫事业有成,担任了单位的领导,他对林女士说:“回家照顾孩子吧,我一个人工作就行了,保证让你们母女俩个过上好日子。” 贤惠的妻子完全听从了丈夫的安排,精心操持起家人的起居,成了一名全职太太,她还将自己所有的证件全部交给丈夫保管,丈夫在单位的事、经济上有多少收入等一切情况全然不过问,她以为从此的生活会一帆风顺。没过多久,丈夫渐渐回家的次数少了,直到有一天,法院送来了传票,说她和丈夫在银行的贷款到期了,要求兑付,如果不还钱,就要拿房子做抵押。根本就没有向银行贷一分钱的林女士为了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儿,向亲戚朋友借钱还了银行贷款。事后,林女士进行了调查了解:原来是丈夫和其情人冒充夫妻去银行贷了款,并用这些钱给这个女人买了房子。

  

  为了供女儿上学和还向亲戚朋友借的钱,林女士不得不外出去打工,为了节省开支,她每天的生活标准只有几块钱,居住在地下室里,夏天连洗澡水都没有,冬天冷的水都结冰,日子过得真是十分艰苦。

  

  林女士感到十分冤屈:信任丈夫丢了自己的工作;被冒名贷的款却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自己的房产反到成为第三者购房的抵押!


点评:

  本案中林女士的悲哀是她过于相信和依赖丈夫,丧失了自我独立。在今天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虽然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真正的平等权的实现还少不了妇女本身的独立性。

  

  现阶段,参与劳动是妇女谋求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并实现自我发展、获得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因此妇女本身首先要做到转变传统观念,要有独立意识。正如胡锦涛书记要求的那样,要“发扬自强不息精神,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新女性”。其次要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素质是妇女事业发展的根本,也是妇女权益保障的根本,更是每个妇女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本案中林女士的权益受到侵害,与其自身不无关系,但最直接的原因是她的丈夫和丈夫的情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同为女性,明知他人有家庭,还去充当第三者,违背社会公德。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三者尚无处罚依据,但本案中该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林女士的姓名权,林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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