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10〕29号)精神,为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和继续提升受教育水平,促进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
高等教育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本市市区生源(特指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常住户口);贫困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并与学生本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持有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按每生每学年1200元标准补助。
(三)经费来源和结算
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解决。
资金发放方式为“预拨+结算”,市财政局、市残联对区申报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核定后,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当年资金。
二、申领审批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向户籍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据实填写《镇江市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低保证、残疾人证、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等,残疾人与学生如系非法定赡养关系的,需另附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材料,经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初审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区残联审核后,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予以公示,于每年9月20日前,将《镇江市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市残联复审。
(三)补贴发放:申请人根据区残联电话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区残联领取教育专项补贴。
三、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关心残疾人事业,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的一件大事,将有力地促进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水平的提高,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登记和审核等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按时领到教育专项补贴,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残联与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做好教育专项补贴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的计划、审批和监管。各区残联要严格发放标准,规范发放流程,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残联要为每名残疾学生建立档案,跟踪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特别是对回原籍就业的残疾学生,要重点搞好就业指导、推荐和服务工作。
(三)按时拨付、专款专用。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起执行。市、区财政部门和残联要根据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实际人数及时搞好资金调度,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并建立补贴经费发放明细台账。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等教育专项补贴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