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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安局公告
2002.9.22内容
自8月15日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局窗口将办理渣土运输临时通行证,特此公告。
镇江市公安局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一、事项名称:办理渣土运输临时通行证。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四、申报材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内容: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是否有效;
3、车辆是否交纳强制保险;
4、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告知其驾驶人并督促消除交通违法行为);
5、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属法定不予驾驶特殊车辆人员。
六、办理程序: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窗口审核-窗口发证(一车一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出土点在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解放路、正东路、梦溪路等沿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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