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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0-31 [ ]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05年度市属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2.9.22内容

 
市属社团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市属社会团体进行2005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5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均应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条例》社团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登记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更以及按期换届改选、换发证书的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社团党建工作情况。
    三、年检的步骤和要求
    1、我局根据市属社团分布情况,将年检通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送达各业务主管单位,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于4月15日前组织分发给所属各社会团体,各社会团体也可登陆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jxzfw.gov.cn/service/table/mzj/index.htm)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参检社团应围绕上述年检内容,认真搞好年度工作总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各一式三份),于5月1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
    3、按照今年市政府关于年检工作规定,年检项目的收件和发件应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参检社团必须在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年检材料(各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年检结论。对于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当年年检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予以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
    4、请各参检社团6月30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加盖年检结论戳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四、凡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法人登记证书已过期、未按期进行换届改选、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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