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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市医保局 时间:2009-03-20 [ ] 浏览次数: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08〕180号),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登记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都是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2)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3)少数确无能力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
 (4)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在校的本市城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
 持有一年以上本市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如何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答:居民医保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办理。
 (1)首次参保:需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填写参保登记表,救助对象还应提供《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续保参保:持医保卡在原登记居委会(村委会)缴费办理。
 (3)持暂住证的外地人员在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参保。
 (4)因拆迁暂时居住别处的居民到原居住地社区登记缴费。
 何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答: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0日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各区合管办负责审核本辖区参保情况,汇总各类人员参保数据,集中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如何转入统账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城乡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参加1种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参保年度内被单位录用,应从单位录用之月起停止居民医保,转为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时,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保费差额,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与统账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的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筹资缴费
 居民医保资金如何筹集?
 答:居民医保资金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贴、个人缴费的筹资模式。各辖区负责本区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安排;负责归集居民个人缴费。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及居民个人缴费每年3月底前归集到基金专户。
 居民医保如何缴费?
 答: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资金和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组成。
 (1)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原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和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2)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3)本市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照顾政策:应由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一定比例。
 (4)本市户籍的居民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且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达到70周岁时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
 (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2年起,如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停保将视作欠费处理。续保时须补缴以往全部欠费,补缴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2009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09年度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财政补贴150元。
 市区“5060”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个人缴纳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
 市区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资金补助;
 市区7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全额补助。
 三、医疗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答:在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日前(每年4季度)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下一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居民医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本人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40%;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患慢性肾衰竭、癌症特殊病种进行肾透析、治疗癌症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偿50%。
 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其中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7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多少?
 答:居民医保基金同一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参保人员在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执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和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减半收取治疗费、检查费、放射费、基本手术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并可享受社区药品“零差率”政策。即市区所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并按招标价“零差率”施用。
 四、就医管理
 居民医保定点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医保实行首诊及转诊登记制度。
 参保居民原则上应首先在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参保人员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持医保卡直接结算报销,其中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直接现金支付。
 参保居民个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参保年度内不得改变;因居住地变换确需变动的,可在下年度续费时将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居住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之改变。
 居民医保如何办理转诊?
 答: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等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至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转诊到市区二、三级医院就诊的住院参保病人、门诊肾透析和癌症放化疗参保病人,在就诊、办理入院手续以及结算相关费用时,应向医院提供《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以及《双向转诊单》。住院转诊手续一次性有效,门诊肾透析和癌症放化疗转诊手续年度内有效。
 目前参保人员可转入的市区二、三级医院有:江大附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市中医院、市口腔医院、三五九医院、东吴医院以及丹徒区医院,京口和润州本区范围内参保人员也可分别转入京口区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医院)和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润州区医院)就诊。
 居民医保转诊费用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1)参保居民转诊至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辖市(含丹徒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补偿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后予以补偿。
 (2)参保居民转诊至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至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补偿比例的50%予以补偿。
 (3)参保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直接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
 
 五、破年参保
 哪些人员可集体破年参保?
 答:自3月1日起,我市完善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对小企业、流动性强的临时用工人员,可由单位组织集体破年参保。
 ⑴小规模(用工10人以上但低于30人的)、进行间歇性生产运营、人均收入低于省社会平均工资60%以下的企业用工人员;
 ⑵季节用工、短期用工的企业单位用工人员;
 ⑶从事建筑安装业、饮食服务业、美容美发业、休闲娱??护业、装潢材料销售业等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临时用工人员;
 ⑷宗教等特殊群体。
 破年参保如何缴费?
 答:实行集体破年参保的单位,缴费时执行市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0元,个人缴纳100元。
 在同一参保年度内(自然年度),不论何时办理参保,均按全年筹资标准进行缴费。
 实行破年集体参保的须按单位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次参保登记不得少于10人,且须一次性缴清全年参保费用。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单位缴纳。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破年参保后待遇如何享受?
 答:破年参保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本年度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破年集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由参保单位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自行一次性选定,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得更改。下一参保年度需调整的,可在每年底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时提出变更要求,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六、二次结报
 居民医保二次结报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的人员,2008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确认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且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
 二次结报何时进行?
 答: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次结报的比例是多少?
 答:在2008年居民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基础上再补报20%。
 补报后已报销费用加二次报销费用之和,不超过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二次结报在何处办理?
 答:由参保居民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通知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次结报的资金如何支出?
 答:补报基金按原基金支付范围渠道列支,由市级基金补助。
 二次结报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居民,凭身份证和医保卡到本人所在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二次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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