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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六类管理 
来源: 时间:2011-05-21 [ ] 浏览次数: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六类管理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镇医改办〔20087号),定点医疗机构分A+AB+BCD六类:

(一)A+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二)A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和住院服务(不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费用支付范围为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B+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四)B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不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费用支付范围为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五)C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

(六)D类: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初定为A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初定为B+类,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可初定为B类,其他医疗机构可初定为C类或D类。定点满三年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升定点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处公布常用诊疗项目、常用药品的价格,当价格调整时须及时更换。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格式的门诊证历、处方、收费收据、结算单等单据和账表。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需增加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院制剂等新的服务内容时,须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办医疗保险新项目费用的列入手续。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持定点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也可以为参保人员开展医疗保险目录内非处方药品的直接配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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