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1、申请人员凭转出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六楼社保关系转接科办理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同时,单位或职工应及时到社保征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或参保解封手续。
2、社保征管中心转接科及时根据申请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录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转移接续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市寄出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给我市社保征管中心转接科。有个人账户余额需要转移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4、社保征管中心转接科经办人员收到转出地寄来的《参保变更信息表》,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同时,财务部门确认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将转移的个人账户余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出
1、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出的,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先在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停人员减少和个人账户清算结存手续,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六楼社保关系转接科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2、参保职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交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3、社保征管中心转接科收到申请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及时开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余额需要转移的,由社保支付中心办理资金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