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重病(指难以治愈的癌症和长期瘫痪在床的)的,其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在地街道代表政府部门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费标准为150元。
(2)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在地社区代表政府部门上门吊唁慰问。2008年10月起,慰问费调整为 360元(其中花圈60元)。
(3)死亡证明材料指:医学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证明、回民殡葬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