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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来源: 时间:2011-08-01 [ ] 浏览次数: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法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5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受理举报的方式:

1.当面举报。

2.电话举报。

3.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

是否收费:否

办理期限: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办理部门:12333咨询服务中心、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办公地点:局办公大楼807

监督电话:1233385340216(信访)

传真号码:85340503

通讯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

邮政编码:212003

举报邮箱:zj12333@126.com84423095@163.com

●服务指南:

1.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同,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5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基金监督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

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是否收费:否

办理部门:12333咨询服务中心、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办公地点:局办公大楼807

监督电话:1233385340216(信访)

传真号码:85340503

通讯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

邮政编码:212003

举报邮箱:zj12333@126.com84423095@163.com

●服务指南: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程序

1.现场监督的程序

⑴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⑵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⑶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非现场监督的程序

⑴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⑵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⑶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四)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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