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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 时间:2011-08-02 [ ] 浏览次数:
 

办理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停工留薪期已满;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本人申请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承诺时限:60

收费标准:280

联系电话:85340336

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申办类别: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4、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5、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需提交材料:

1、镇江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伤情况及治疗经过(附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化验单等诊断材料);

4、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携工伤认定结论书;

5、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医教科印章。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审——发放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部门: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挂靠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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