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停工留薪期已满;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本人申请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承诺时限:60日
收费标准:280元
联系电话:85340336
办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申办类别: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4、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5、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需提交材料:
1、镇江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病伤情况及治疗经过(附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各种检查化验单等诊断材料);
4、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携工伤认定结论书;
5、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医教科印章。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预审——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审——发放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部门: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挂靠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