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条: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举报登记表》应记载: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举报主要内容、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对口述者应当做好笔录由举报人核对后签字,如有拒签字者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地址、违法事实或证据线索;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应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举报,决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政策规定及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对所有举报组织或者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透露;凡泄密或拒绝、推诿群众举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举报人必须如实举报,不得诬告,如果诬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