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补助问题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苏人四〔1984〕43号)
3.《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镇政人〔2007〕41号)
受理条件:
1.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女子)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2.提供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
(2)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补助申请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无收入及相关证明
是否收费:否
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及时办理审批
办理部门:劳动关系和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8442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