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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教办发〔2011〕92号 关于印发《告家长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1-11-10 [ ] 浏览次数:
 

 

 

镇教办发〔201192

 

 

关于印发《告家长书》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初中校: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帮助今年小学毕业生和七、八年级学生家长及时、全面地了解初中、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现将《告家长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辖市(区)教育(社发)局将《告家长书》转发给相关学校,由学校将《告家长书》于615日前印发给相应年级学生家长,由学生和家长签名后将回执收缴存档,以备查核。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告全市六年级学生家长书

2.告全市七、八年级学生家长书

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告家长 

———————————————————————————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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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告全市六年级学生家长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我市2011年初一招生的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初一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告知如下:

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2011年春学期起,我市14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已全部回归公办或停办。学校回归公办后依法就近划定施教区进行招生,不得跨辖市(区)和施教区组织招生。

3.确因学生个性发展、生活照顾等因素需在本辖区跨施教区就读的,根据规定,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不超过该校招生总数10%的范围内妥善安排。

4.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学、借读:

1)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或户籍在本辖区、因家庭住址变迁而离原就读学校施教区路途较远、走读有困难的,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2)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5.办理跨辖区借读或转学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6.跨辖市(区)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相关手续,在2011615日前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各地要妥善安排好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的入学问题。

7.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8.为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所学校,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自2011年起,各地每年须将普通教师、骨干教师和校长按一定比例进行校际交流。

9.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从今年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全省学籍信息联网管理, 借助各地的中考管理平台,实现与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对接,进而实现与高考报名系统的对接。

市教育局郑重声明:任何学校、个人作出的与教育法规、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切承诺或变相承诺均无效。为确保招生管理的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招生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所在辖市(区)教育局联系,也可与市教育局联系。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89163128891631588916316

 

 

镇江市教育局

               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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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长 回 执

        小学:

你校发放的《告全市六年级学生家长书》已收悉,我已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六年级   班   学生       签名

              家长       签名

               20116  

附件2

告全市七、八年级学生家长书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我市普通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镇江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意见》、《2011年镇江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1.2011年起,本市户籍的初三学生回户籍所在辖市(区)报名、考试,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辖市(区)招生。

2.我市范围内非本辖区户籍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可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考试,由所在学校集中办理。

1)法定监护人在考生学籍所在地有固定工作(提供用工单位证明)。

2)法定监护人在考生学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提供房产证)。

3.我市范围内非本辖区户籍,确有困难需要在学籍所在辖区借考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可在就读学校报名考试,但必须填写户籍所在辖区高中学校的志愿,并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按程序先行录取。确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并符合借读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借读手续。

4.在我市初中就读、符合借读条件的非我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继续在我市升学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并继续办理借读手续。

5.学生在学籍所在初中校至少读满初二、初三两年,并且在该校报名参加中考的学生可享受指标生分配政策。2012年起,全市四星级普通高中将不再对指标分配生设定分数录取限制,以保证分配指标全部落实到位。到2013年,各地热点普通高中须将不少于2/3的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各初中校。

6.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从今年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全省学籍信息联网管理, 借助各地的中考管理平台,实现与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对接,进而实现与高考报名系统的对接。

市教育局郑重声明:任何学校、个人作出的与教育法规、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切承诺或变相承诺均无效。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招生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所在辖市(区)教育局联系,也可与市教育局联系。市教育局基教处联系电话:889163128891631588916316

 

 

镇江市教育局

                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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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中学:

你校发放的《告全市七、八年级学生家长书》已收悉,我已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七(八)年级      学生        签名

              家长        签名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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